第十八条

有效

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内容应当与纸质档案一致,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

建设工程、文物古迹保护工程还应当报送声像档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