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