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一)城乡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文物、交通、水务、人防、城改、公安、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秦岭保护、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有关城乡建设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三)有关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文件材料;
(四)城乡建设重要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