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特色民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