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