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