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报送和接收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