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建档案馆对保管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