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建档案馆对保管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建档案馆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