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材料进行预验收。档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完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