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报送和接收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档案,取得现状资料。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的性质、权属,责令产权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测量,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