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涉密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和查阅人员,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