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

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文物、交通、水务、人防、城改、公安、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秦岭保护、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