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报送和接收第二十六条有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工程承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保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