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工程承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保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