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报送:

(一)建设工程档案,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

(二)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按年汇总,于次年第三季度前报送;

(三)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档案,于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限期的,应当经城建档案馆同意。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