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范围第十条有效勘测规划档案包括:(一)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二)编制城乡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四)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文件材料;(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