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报送和接收第十七条有效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档案材料应当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签章手续完备;(四)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