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 制定机关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条文数
- 6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6月24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源规划、建设、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诉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提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融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爱心厦门建设。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进行养老、孝老、敬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章社会保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为辖区户籍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救助对象中符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且在异地未享受医保待遇的,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给予资助。
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家庭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优先入住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
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以及其他情况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
对特困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实施救助供养,做到应保尽保。选择集中供养的,安排入住市、区两级福利机构。
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本市户籍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增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保障金,八十周岁以上的再加发补贴。
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照护假,照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为非独生子女员工安排照护假,照顾患病住院治疗的老年父母。
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识别和防范非法侵害的能力。
第三章养老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根据人口老龄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用地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养老服务需求,供应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民政部门同意,在规划管理单元内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补偿新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个村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居住(小)区内闲置的公共房屋和设施、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支持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远程照护等多样化、便利化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提供各类养老服务。
(一)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服务;
(二)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样化的上门服务;
(三)提供轮椅等辅助器具租借服务;
(四)其他养老服务。
采取多元化方式开设社区食堂,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以及集中用餐等服务。鼓励单位食堂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
倡导有志愿服务能力和意愿的老年人通过结对帮扶、邻里互助,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健康老年人为失能及残疾老年人服务等形式提供志愿服务。
(一)定期为辖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二)开展中医诊疗、健康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医生服务;
(三)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疗、设立家庭病床、指导居家护理等服务;
(四)其他卫生健康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设置临终关怀病区或者床位。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医学科,设立一定比例的无陪护病房。
加快建设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为老年人提供接续性医疗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评估范围。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医养结合机制,开展交流合作,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医疗和照护服务。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派遣医生定期到社区为老年人体检、诊疗。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诚信守法,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护理,患病的应当及时送医治疗。
禁止歧视、虐待、侮辱老年人;禁止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福利费用和生活物资;禁止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人员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中医药健康养老、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
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应当纳入技能人才管理;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参加相应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第四章社会优待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和邮政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识。
金融机构在老年人办理转账、汇款、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时,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爱心专座,并定时播放广播,鼓励、提醒乘客主动为老年人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支持体育场馆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公安机关利用寻找平台协助寻找走失的老年人。
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公证机构在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根据老年人家庭的经济情况,依法给予减免公证费用。
第五章宜居环境
行人过街设施设置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需求,合理施划人行横道。新建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电梯和顶棚;已建成且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改造予以增设。
公园应当设置休息座椅;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休息座椅。
公共厕所应当安装适老辅助设施,方便老年人使用。
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鼓励对既有的居住建筑进行适老化改造,支持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建设社区步行路网,清除居住(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将适老化改造作为重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或者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具备授权代理、亲友代办等功能,优化政务服务,方便老年人网上办事。
医疗机构应当简化网上办理就医服务流程,提供多渠道挂号等就诊服务,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
需要提前预约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景区等场所,应当保留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为老年人保留一定数量的线下免预约进入或者购票名额,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人工帮扶等服务。
鼓励智能终端产品、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便利老年人获取信息和服务。
第六章参与社会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组织建设提供资金、设备或者场地支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依法开展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社区管理、邻里互助、低龄健康老年人与高龄困难老年人结对帮扶、治安维护以及调解等各类社会活动。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老年教育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全市老年教育师资库。
鼓励开发老年教育网络学习资源,发展远程老年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举办老年教育机构,依托各类老年服务机构开展老年教育。鼓励养老机构与老年大学(学校)合作开展老年教育,探索医、养、教融合的养老新模式。
支持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等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引导老年人参与智能技术的学习、体验和交流活动,提高老年人对智能化应用的操作能力。
市、区、镇(街)、村(居)应当根据本辖区内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发挥各类老年人体育组织的作用,壮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队伍,开展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合理设置老年体育以及其他老年活动场所。
第七章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医护人员等发现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