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属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按其支付能力享受低偿托养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