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主体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等的监督管理;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识别和防范非法侵害的能力。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