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养老、孝老、敬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