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有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