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便利,加强诉讼引导和风险提示;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