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建立老年人津贴制度,向八十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