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四章 社会优待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市内公共交通免费出行或者补贴的政策措施。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爱心专座,并定时播放广播,鼓励、提醒乘客主动为老年人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