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金融、通信、公证等机构对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业务,在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接受预约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金融机构在老年人办理转账、汇款、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时,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