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五章 宜居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行人过街设施设置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需求,合理施划人行横道。新建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电梯和顶棚;已建成且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改造予以增设。公园应当设置休息座椅;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休息座椅。公共厕所应当安装适老辅助设施,方便老年人使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