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等,依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