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四章 社会优待第三十八条有效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景区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支持体育场馆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