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以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