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九条有效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为辖区户籍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救助对象中符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且在异地未享受医保待遇的,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给予资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