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提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融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爱心厦门建设。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进行养老、孝老、敬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