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符合计划生育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照规定发放奖励扶助金或者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家庭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优先入住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