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五章 宜居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统筹考虑老年人的生活、医疗、出行、文化、教育、体育等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