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有效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