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镇(街)应当建设至少一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发挥平台作用,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专业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采取多元化方式开设社区食堂,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以及集中用餐等服务。鼓励单位食堂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