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互联互通,促进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有效对接,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加大对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远程照护等多样化、便利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提供各类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