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新建居住(小)区未按照规划许可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配建的,不予规划核实,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