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三条有效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对老年人进行护理照料。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照护假,照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鼓励用人单位为非独生子女员工安排照护假,照顾患病住院治疗的老年父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