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和老年保健知识宣传工作,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为老年人提供下列卫生健康服务:

(一)定期为辖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二)开展中医诊疗、健康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医生服务;

(三)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疗、设立家庭病床、指导居家护理等服务;

(四)其他卫生健康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设置临终关怀病区或者床位。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医学科,设立一定比例的无陪护病房。

加快建设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为老年人提供接续性医疗护理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