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医护人员等发现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