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医护人员等发现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