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社区应当建立巡访制度,安排网格员等人员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定期对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上门巡访或者电话巡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