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支持专业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下列养老服务:(一)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服务;(二)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样化的上门服务;(三)提供轮椅等辅助器具租借服务;(四)其他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