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制定机关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6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18日
- 条文数
- 5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选举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一)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依法确定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活动;
(七)审查、确认委托投票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一)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协调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诋毁他人。
候选人的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文稿应当有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并且应当在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日的两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五章选举程序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解、掌握选举程序;
(三)核实、公布参选人数;
(四)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六)办理选举的其他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管。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或者利用视频等可确信的方式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每张选票中无法辨认的部分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后,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仍然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进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采取打砸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助村民监督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投票表决罢免日十五日前公告罢免的事由、时间、地点。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通过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及时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