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