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