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管。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