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依法确定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活动;
(七)审查、确认委托投票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