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九条有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