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未按时进行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妨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