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龄计算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对出生日期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核实。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