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